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是一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它并不以认罪为必要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羁押场所,但仍需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并非以认罪作为必要前提。认罪与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承认,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其罪行的审理和量刑。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认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仍有可能获得这一待遇。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自愿配合调查,往往有助于加快案件进程,缩短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时间,从而有利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但这并非取保候审的决定因素,而是法院在综合考虑后的一个积极因素。
总的来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公正、公平和人权保障,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人性化措施,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其认罪与否作为决定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