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近年来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表示接受,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然而,即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还能上诉,这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情况来判断。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放弃上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讯问方式等提出异议,如果认为有冤情或者程序违法,仍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存在不当,嫌疑人同样可以行使上诉权。
其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通常是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后进行的,它主要影响的是法院审理阶段的程序简化,而非实体权利的剥夺。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果的一种确认,不影响其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和救济途径。
然而,对于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上诉程序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部分不满,但对事实和定性无异议,那么他们只能就量刑部分提出上诉,而不能对事实和定性部分进行挑战。这种情况下,上诉的内容和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并不等于自动放弃上诉权,而是对诉讼程序的一种简化,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权利对程序或量刑问题提出异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具体操作中,律师的专业指导和法院的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即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权依然存在,只是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