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其犯罪事实和接受处罚,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就等同于自动放弃无罪辩护的权利。实际上,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并行存在。
我们来理解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制度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配合和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承担,它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实的质疑、证据的反驳、量刑建议的提出等。
其次,无罪辩护则是指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本人为了证明其无罪,针对控诉的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方面进行的抗辩。即使嫌疑人选择了认罪认罚,他们仍然有权为自己辩护,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等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他们的权益。
例如,辩护律师可能会发现控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指出起诉书中的事实认定有误,这时,即使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律师仍有义务为其辩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无罪辩护甚至可能导致法院改变定罪结果,因为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无罪辩护权。
因此,认罪认罚并不等于放弃无罪辩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程序,但无罪辩护则是在法律框架内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并不会因为认罪认罚而被剥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因为他们仍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