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的罪行,并对量刑结果表示接受的一种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2018年修正案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旨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放弃上诉的权利。
我们要明确,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放弃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的同时,仍有权享有辩护权,包括但不限于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对起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以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情况。认罪认罚仅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可,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并不否定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例如,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权利是法定的,不受认罪认罚制度的影响。上诉主要针对的是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认罪认罚的决定本身。
对于认罪认罚但对量刑有异议的情况,如果认为量刑过重,同样可以行使上诉权。法律允许对量刑部分单独上诉,即"上诉不加刑"原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上诉审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总的来说,虽然认罪认罚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解决案件,但它并未剥夺上诉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和申诉。因此,认罪认罚并不是对上诉权的剥夺,而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化,旨在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