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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时间:2024-05-30 651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承认,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就排除了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实际上,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并不矛盾,它们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环节,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明确,认罪认罚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可,这是对自身行为的一种自我评价,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无罪辩护则是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反驳和质疑,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明事实,公正审判,但侧重点不同。

在实践中,即使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仍有权利进行无罪辩护。例如,辩护律师可能会发现控方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这时他们有权提出异议,甚至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还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果证据确实存在获取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即使被告人认罪,这部分证据也可能被法院排除,这就为无罪辩护提供了可能。

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另外,认罪认罚并不等于自动放弃上诉权。我国法律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只要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无论是否认罪认罚,都有权提起上诉。在上诉阶段,辩护律师仍可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以期纠正原审错误。

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消耗,但并不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是对其行为的主动承担,而无罪辩护则是对公正审判的追求。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并尊重这两者的界限,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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