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时间:2024-07-23 15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案例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纳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对方要求,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了“某某公司”,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开户行某某银行2,账户号码XXXXXXXXXXXXXXXXX3469),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配套手机卡、身份证均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相同)。经查,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账户入账流水共计76万余元,涉案金额共计72万余元。
2023年10月27日,被告人纳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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