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时间:2024-07-23 113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所有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均与网络息息相关,建群组或发信息的载体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QQ号。
        案例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孔某通过网络途径,根据话务组织管理人员下发的各类话术单,冒充各类公司、平台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以“教育机构退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的群组,以此领取组织管理人员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经审计,被告人孔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948元。
        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拨打网络电话,诱使他人加入聊天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孔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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