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
2.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利用爬虫软件,突破视频网站、服务器的正常防护措施,获取视频网站、服务器中存储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视频数据的
4.利用网络将自己掌握的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出售、公开披露的
典型案例
项某、孙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1999年3月,新加坡商人投资筹建凌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公司),委托上海延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招聘电脑技术人员并组织开发软件项目。被告人孙某、项某任软件工程师。在聘用合同中,两人均与凌某公司签有“不得将公司的技术用于被聘方或告知第三方”的保密条款。2000年11月初,项某提议并与孙某预谋,由孙某将凌某公司开发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Webmail软件(新版)提供给项某,再由项某交给ARL公司,借此向该公司推荐孙某。同月6日,孙某按约定,利用凌某公司邮件服务器上自己的电子信箱通过新浪网将该软件的源代码发送到项某的电子信箱中,在马来西亚的项某用其自带的手提电脑将该软件源代码下载后,即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并进行了软件的功能演示。公安机关从项某带回的手提电脑中发现Webmail软件的源代码。经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鉴定,凌某公司提供的Webmail软件源代码和从项某手提电脑中获取的源代码有较大程度的雷同,属于同一软件不同版本的源代码。项某、孙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段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段某于2013年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窝窝电影网”的视频网站,利用视频“搜索爬虫”技术,针对乐视、土豆等各大知名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设置加框链接,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被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在网页内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推荐影视作品,吸引用户点击播放,并为提高用户黏度,利用技术措施屏蔽权利人设置在部分影视作品上的片头广告。段某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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