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类犯罪的特点
(1)犯罪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数量最大、增速最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交织类案件数量较多。
(2)犯罪行为隐蔽,作案成本低。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数据信息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行为模式多表现为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行为人多利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工具相对简单,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即可,因而作案成本极低,且很难被察觉。
(3)犯罪对象不特定,危害后果难以估量。与传统犯罪相比,数据信息类犯罪对象模糊,除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外,大都属于典型的针对“不特定陌生人的犯罪”;对象群体海量,且对象本身不易被感知,即绝大部分被害人并不会第一时间知道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虚拟财产等受到侵害。行为人往往会利用数据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次生危害严重。
数据信息类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购买并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的
典型案例
邵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年初,被告人邵某等人以“某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邵某等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某获利26000元。邵某等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征信查询账户,为他人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的
典型案例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9月,被告人韩某等人利用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银行专用网络,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8万余条。被告人韩某等人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韩某等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3.购买学生信息,再向他人出售牟利的
典型案例
周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某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等人,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陈某等人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周某等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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