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时间:2024-05-14 17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

1、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出售牟利的
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密码,而后出售其中游戏装备等物品的行为,部分判决是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定性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密码,仅出售其中游戏装备的,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为:虚拟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通常由网络企业发行,不具备法律意义上财产的稀缺性这一属性,价值计算难有标准;虚拟财产整体属于新兴事物,在社会上存在各类表现形式,其中不乏不规范的品种,如司法领域将虚拟财产统一认定为盗窃罪中予以保护的传统财物,存在变相确认所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对某些不合规品种做出性质误判的危险。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2、通过网络盗窃他人与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对应的虚拟财产(比如Q币)的
3、在出售网络游戏账号后,通过虚假申诉、密码找回等取回网络游戏账号的
4、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为幌子,将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出售得款后,通过虚假申诉、密码找回等取回网络游戏账号的
5、虚构有内幕信息等手段诱导被害人人金购买虚拟货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
6、通过侵入、控制等方式,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虚拟货币的
7、内外勾结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户后转卖的
8、以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
9、开设网站层层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与者缴纳不等金额的费用取得会员资格,以此推广、发行虚拟货币的
10、将数宇货币包装成投资理财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募集资金的
1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数字货币投资理财项目,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募集资金的
12、以将赢取的虚拟货币非法变现为目的,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进而在网络对局游戏中赢取具有赌博筹码功能的虚拟货币,用以销售获利的

典型案例
孟某、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被告人孟某、刘某创建“BTCETH担保交易群”,以对以太坊虚拟币(以下简称以太币)提供交易担保的名义发展成员。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朱某在该群内发布出售以太币的信息,刘某、孟某经合谋后由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并谎称以每个以太币5000·多元的价格收购朱某50个以太币。当目 15 时许,朱某将50个以太币转到刘某指定的以太坊钱包后,刘某、孟某即将朱某的微信“拉黑”并“踢出”群。同目,刘某、孟某以同样手段获取被害人倪某10个以太币。此后,孟某将获取的60个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出售套现38万余元并与刘某予以瓜分。刘某、孟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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