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虚高“借款债务”的.
典型案例
郁某等诈骗、寻衅滋事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郁某未经办理工商登记取名“某甲金融公司”从事网络高利放贷业务,郁某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业务运营、资金投入、人员管理等事项。“某甲金融公司”的具体放贷流程为:由业务审核员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联络方式与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取得联系,要求借款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家庭住址、手机通讯录、手机服务密码、电话通话记录等信息。审核后由郁某决定是否放贷及放贷数额、利息。借款人如逾期未还款,则由郁某等人指示业务审核员将借款人的信息推送给催收人员,由催收人员通过频繁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及上门催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并以在网上发布合成有借款人头像的不雅图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从而逼迫借款人还款。在从事高利放贷中,郁某等人在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款时,以其本人及实际控制的“某甲金融”“某乙金融”“某丙金融”等不同的微信号互相扮演不同公司的名义借款给同一个借款人等方式进行“转单平账”,及以收取续期费等为名目,虚增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83300元。郁某等被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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