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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4-05-08 105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涉案企业、网络借贷平台等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相关理财业务并非“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涉案平台采取金额拆分、期限错配等方式,变相接受、归集出借人(投资人)资金设立资金池的。这种行为不符合“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
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6年,被告人孙某以实际控制的不具备向公众募集资金资质的甲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深圳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指定债权人将合法享有的车贷债权,通过乙公司名下P2P投资平台进行转让并定期回购,获取资金融通,并由深圳江金所与孙某个人作为上述协议履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深圳汇金所向该P2P投资平台缴存债权转让金额5%的保证金作为逾期垫付金。

双方合作期间,孙某等人将持有的184个车贷债权标的分218次在该P2P投资平台进行转让,承诺投资参与人保本付息(年化收益率达8%至15%),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中介费用。后甲公司转让的部分车贷债权到期后无法定期回购,致使乙公司启用公司风险备付金对投资参与人的投资款进行全额兑付。

孙某利用乙公司车辆抵押的债权,通过债权拆分、期限错配、重复抵押等多种形式向多家P2P企业募集资金,最终造成700余万元本金无法归还。孙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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