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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真实案例分享
时间:2024-03-03 138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解释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系秦皇岛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办业务是代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公司中负责办理各项代办营业执照、开设账户等具体事务。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谋利,明知其为他人代为办理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带领、帮助经由秦某(已判决)纠集专程赶赴秦皇岛市的常某1(已判决)等人,注册成立秦皇岛B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并至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长城支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嗣后将代办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收集并邮寄给上家秦某,按照约定收取代办费用。2020年1月7日,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出纳周某被诈骗分子骗取该公司人民币980万元。嗣后,该笔诈骗款项随即被诈骗分子通过常某1等人名下的公司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流转,经查,常某1名下的秦皇岛B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转人民币690余万元。处理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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