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真实案例分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上海XX有限公司为平台,在本市闵行区XX商务中心租用办公场所,招募方某、陈某某等多名业务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取客户名单、微信群号、话术,后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将客户拉入指定的微信群,进行引流推广,从中非法牟利。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公司的业务员将被害人宗某某拉入一股票投资微信群,后被害人宗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人民币35.3万元。处理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