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近年来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它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自愿承认,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尽管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责任并积极悔过,但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下的案件不能上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绝对剥夺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对判决结果进行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提出上诉。”这一规定强调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无论其是否认罪认罚,都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次,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认罪悔罪情况,但上诉时,如果被告人对定罪事实或量刑有异议,仍然可以就这些部分进行上诉。例如,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量刑过重,他们完全有权行使上诉权。
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协议表示同意,但在上诉阶段又否认协议内容。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协议的形成过程,确保其自愿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如果协议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非自愿因素,被告人有权推翻协议并提起上诉。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并不排除上诉权,而是强调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包括对定罪和量刑的质疑。在实施认罪认罚制度时,司法机关应确保程序公正,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这是我国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