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承认,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通常会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确认,表示其对指控的认可。然而,即使签订了认罪认罚书,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丧失了上诉的权利,因为上诉权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质疑和申述的权利。认罪认罚书只是被告人对指控的一种态度表示,它并不构成对辩护权的限制。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包括对认罪认罚决定的质疑,如认为量刑过重或者有其他不公正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这一条款明确指出,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只要对判决结果不满,均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权的行使并不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而是独立于认罪认罚制度之外的法定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并不排除上诉可能带来的改判结果。在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认罪认罚的合理性,但最终的判决仍需基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因此,被告人仍有上诉的空间。
总的来说,尽管认罪认罚书是对被告人认罪的书面确认,但这并不影响其上诉的权利。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辩护权和上诉权,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因此,被告人即使签订了认罪认罚书,也不应放弃寻求公正裁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