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近年来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承认,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放弃上诉的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与上诉权并非矛盾关系。认罪认罚主要针对的是量刑程序,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名和事实的认可,以及对法院可能作出的刑罚表示接受。而上诉权则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时,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性规定。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通常意味着他们对事实和定罪没有异议,但对量刑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量刑过重。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享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于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以内提出上诉。因此,即使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只要对量刑有异议,都可以行使上诉权。
同时,认罪认罚并不排除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包括对量刑的质疑和抗诉。如果辩护律师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可以代为上诉,维护被告人的上诉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也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如果量刑确实存在问题,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并不排斥上诉权,而是对量刑环节的一种简化处理方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选择认罪认罚,也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上诉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执行认罪认罚制度时,也应确保程序合法,量刑公正,尊重和保障上诉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