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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2024-08-05 148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犯罪类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商标法》第 39 条的规定处理。只有数额较大,如达到二万元,才能按犯罪处理。

典型案例
邓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因本案于2022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邓某通过淘宝店铺“XXX”“XXX”对外销售假冒“施耐德”“OBO”“ABB”品牌浪涌保护器等商品。2022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上述品牌浪涌保护器成品、半成品共7件。经司法审计,截至案发,被告人邓某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余元,待销售假货货值金额80元。
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预缴罚金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具有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徐海燕律师团队,专业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均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减刑辩护、无罪辩护等。遇到刑事案件,家属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可以拨打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电话:13391128318(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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