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商标法》第 39 条的规定处理。只有数额较大,如达到二万元,才能按犯罪处理。
典型案例
邓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因本案于2022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邓某通过淘宝店铺“XXX”“XXX”对外销售假冒“施耐德”“OBO”“ABB”品牌浪涌保护器等商品。2022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上述品牌浪涌保护器成品、半成品共7件。经司法审计,截至案发,被告人邓某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余元,待销售假货货值金额80元。
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预缴罚金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具有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