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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4-05-13 62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单纯经营高利贷的行为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以上,但又不存在套路贷相关情形,单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典型案例
纪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合伙在汕头市某城区为主的区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其中被告人纪某某负责支出放贷资金,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记账、收放款等财务工作,另招引同案人陈某某等人招揽借款客户。同案人陈某某等人在各自微信朋友圈或放贷微信群中发布广告,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招揽借款客户。当有借贷客户时;同案人陈某某等人负责对借款客户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由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确定放款数额,再由陈某某等人与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最后由刘某某利用陈某某等人开设的“老丈”“老舅”等微信号进行放款,每次放款需扣除手续费、砍头息等费用,借款每日利率1%,均已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经查,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以实际超过72%的年利率向林某某等43名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非法放贷金额达351100元。纪某某、刘某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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