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真实案例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上半年起,曹某1伙同曹某2、曹某3(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XXX大道XXX村民宅内,通过以低端品牌白酒作为基酒灌装并冒充同品牌高端白酒的方式制造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红花郎、青花郎等各类假冒品牌白酒,并由曹某1、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并销售至四川省成都市及本市等多地予以牟利。汤某1、汤某2、曹某某、江某某、彭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曹某1制假,仍然向对方低价购入各类假冒品牌白酒,并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本市奉贤区、静安区各自经营的烟酒店内销售牟利。被告人熊某某自2019年上半年起,在位于成都市XXX区XXX街XXX号XXX酒库等处,销售自曹某1处购入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各类假冒品牌白酒,至案发销售额累计达人民币12万余元。并在华致酒库内查获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品牌白酒16瓶(货值人民币8.000余元)。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坦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综上,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处理结果:被告人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