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时间:2025-03-10 155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4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周**组织刘某某(女,15岁)、黎某(女,17岁)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的酒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抽取利益分成。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因小区内将被告人周**挡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周**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酌定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康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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