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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上海刑事律师案件分析
时间:2024-07-24 151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案例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1以牟利为目的,经同案人易某(另案处理)召集,通过在蝙蝠APP中注册账号,加入易某创建的蝙蝠聊天群,通过QQ、微信等软件结识嫖客后,在上述蝙蝠群内为卖淫女派单,担任介绍卖淫客服,待卖淫嫖娼成功后从易某处获得相应提成。具体查证:2024年1月3日13时12分、1月4日14时13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王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均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4年1月3日19时59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刘某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4年1月11日15时02分、1月18日16时38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李某与卖淫女陈某1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均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易某、周某、苟某、张某2、颜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陈某1、谢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蝙蝠群、蝙蝠账号、支付宝、QQ、微信账号等截图、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某某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报审批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1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介绍三名卖淫人员卖淫六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徐海燕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执业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减刑辩护、无罪辩护等。遇到刑事案件,家属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可以拨打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电话:13391128318(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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