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保成功
时间:2024-05-20 162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保成功,当事人在淘宝上面销售具有窃听,听音功能器材。真的碰到二十条一样的检察官,检察官在检察院在法律允许条件下帮当事人努力,我们在外面跑,增加取保的条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捕案件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郭XX涉嫌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4年5月7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24年5月1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告知你如下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
2.鉴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等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侦查机关将对本案继续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或者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
5.检察人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检察人员有徇私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36558630;
举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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