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组织丶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 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 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 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 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 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 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 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 视听资料, 传销人员关系图, 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互联网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等证据, 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 以上” 、“ 以内” , 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 层级” 和“ 级” , 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 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 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 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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