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责任形式为故意,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 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同时, 网络传销借助网络技术, 作案更加便捷, 传播速度更快。但归根结底, 其本质特征没有变, 仍然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 3)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 4)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 5)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 对于受单位指派, 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