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合”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
典型案例
阮某诈骗罪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阮某等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络推广、中介介绍、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话务部、审核部成员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秒下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并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骗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收货地址、微信地理位置截图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经审核人员初审、终审确定“借款”额度后,将被害人推送给财务部人员,以“静”“米房曼”“开成壹周金”等56个财务号放款。放款财务人员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未全面介绍“借贷”协议细则的情况下,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
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财务人员互相推荐、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展期费”“逾期费”“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阮某参与骗得1万余名被害人22097291.66元。阮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型犯罪中,如行为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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