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和取保候审是两个关键环节,它们关乎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执行。逮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则是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者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然而,一旦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是否能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同时,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经申请,法院可能会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具体能否取保,还需综合考虑案情、证据、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断。
总的来说,逮捕与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逮捕到再次申请取保候审,每个环节都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