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其危害后果往往让人既心惊又心痛。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遭受网络暴力的被害人,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让其自食苦果。
不过,刑事自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立案难,开庭难和定罪难。也正是这三难,往往让刑事自诉网暴者变得劳而无功。
为提高刑事自诉网暴者的成功率,自诉人除了需要坚忍不拔的努力,在提起刑事自诉之前,还需要就以下三个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01
确定自诉的罪名
在《网络暴力,刑法拿什么来治你?》一文中,我们根据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案例,介绍了网络暴力行为通常可能触犯的四个罪名: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网络暴力的刑事自诉,主要涉及侮辱和诽谤这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
在具体案件中,被害人应该以哪个罪名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取决于该网络暴力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也要从方便自诉人举证的角度考虑。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02
确定自诉的被告人
网络暴力频频发生与网络用户身份的隐蔽性有所关联,此种特性不仅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网民道德感,给网络失范、违法侵权提供了滋生环境,还使得被害人维权的难度大大增加。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明确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求助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1条就拟规定,
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第二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实施网暴的账号的注册信息。若遭拒绝,被害人可以民事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对方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03
收集自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刑事自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有所放宽,但是对“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起诉条件有不同的理解,导致部分自诉案件立案难。
实际上,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刑事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门槛也较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将会被要求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简言之,只有有足够证据,法院才会开庭审判,否则就算被法院受理,也可能因被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被要求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自诉案件的定罪上,法院对证据的标准也非常高。我们认为,自诉前的充分取证,是破解刑事自诉三难(立案难、开庭难、定罪难)的法宝之一。那么,自诉人需要收集、固定那些证据?应该围绕拟自诉的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展开。
通俗来说,自诉的罪名不同,待证事实就不同,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就不同。以诽谤罪为例,自诉人应当举证证明三类事实:一是被告人散布了捏造的虚假事实,二是被告人具有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主观故意,三是该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详见我们的《诽谤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要证明哪些构罪事实?》
以上三个问题,就是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之前应该充分考虑的。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上三个问题并非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自诉人应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