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它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被广泛考虑,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悔过自新,减轻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犯罪分子能够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其悔罪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嫌疑人能够积极退赃,这将极大地减少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助于修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害。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侦破其他案件有重大帮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认罚的嫌疑人,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然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绝对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嫌疑人的悔罪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犯罪严重,即使嫌疑人退赃认罪,也可能面临法定的最低刑罚。反之,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即使嫌疑人没有退赃,但如果能真诚悔罪,也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强调的是罪责自负与宽严相济的原则,"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是促使嫌疑人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但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公正裁决。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辩护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都应充分认识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并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