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网络信息犯罪的严重性已经被法律明确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网络信息犯罪的主犯,其处罚力度通常依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进行综合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非法侵入、修改、删除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主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策划、指挥、组织他人实施此类犯罪,其刑罚将会加重。
其次,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犯罪的主犯,如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予以传播,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主犯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再者,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主犯,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对于网络信息犯罪中的侵犯个人隐私行为,法律也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然而,判决时会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的持续时间、涉及的人员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同时,如果主犯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但如果主犯态度恶劣,抗拒调查,其量刑将会更为严厉。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对于网络信息犯罪的主犯,尤其是对于严重侵犯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行为,绝不姑息。主犯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排斥。因此,任何企图在网络空间从事犯罪活动的人,都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远离犯罪,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