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障公正。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这一制度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然而,是否能因此不起诉,需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通常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积极回应。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一定能被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因素还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即使认罪认罚,也可能面临起诉并接受相应刑罚。法律还强调,不起诉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得轻易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但不起诉并非必然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既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能得到不起诉,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