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金融公司、资产公司等公司,以债权转让、股权众筹、销售、租赁业务等为名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的。
典型案例
岳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岳某伙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管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不具备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渠道的推介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设立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和债权转让的形式,投资“安阳×”“廊坊×”“秦皇岛×商贸”“山海关×旅游”“×照明”“×2旅游”等项目,并承诺年化收益7%至12%不等的高额货币回报和返本付息,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以形成资金池,后将集资款主要用于上述项目的投资和向投资人返本付息等活动。除此之外,其运营的公司无其他合法经营业务。岳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8月至2015年,被告人吕某通过公司及第三方机构销售人员电话推销、个人推介、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定期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采取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销售多种“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共计向327名投资人(单位)吸收资金共计9亿余元。其间,吕某经营的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了部分管理基金。后由于“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到期未能兑付,投资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吕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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