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警方近日破获的多起诈骗案件,包括证书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股票诈骗、养老金诈骗、保健品诈骗、境外诈骗等。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跨省押解回上海,被关押在长宁区北翟路1436号长宁区看守所,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诈骗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的犯罪行为。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来认定主犯和从犯。对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时,通常会根据诈骗金额、获利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综合认定。
以投资理财欺诈为例。在整个犯罪链中,引流人员、业务员、业务经理、后端数据控制员等人员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所以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并不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他在诈骗过程中起到相应的作用,就会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比如在此次的上海市长宁区诈骗案中,负责人、总监等职务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是主犯,因此量刑最高。而一个一般的业务经理,通常会带有几个业务员,其作用也大于普通业务员。他们获得的提成通常会高于业务员,主观恶性也更大,同时,他对所带领的业务员涉及的诈骗金额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量刑也会高于业务员。业务员只要对各自诈骗的金额负责,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坦白、自首或退赃等情况,可以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有期徒刑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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