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注册商标(以下简称“SHSU”注册商标)所有人,并将该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电缆上。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黄某某伙同陈某3、陈某4、张某2、张某3,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SHSU”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伪造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SHSU”注册商标的电缆合格证等,在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开发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等地租用、建设厂房并购置生产设备。后通过直接生产或在建材市场采购无牌、杂牌的电缆,以涂改、喷码的方式假冒“SHSU”注册商标的电缆而予以销售。被告人陈某、黄某某等人先后与河南国盛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通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SHSU”牌电缆销售合同,合同价值人民币800余万元,后上述公司将该电缆分别使用在“欢乐湖”、“通凯商业广场”等工程项目上。经鉴定,上述电缆系假冒“SHSU”注册商标的电缆。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先后成立郑州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公司,租用、建立工厂,从事电缆生产、销售;被告人黄某某持有河南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5%股份,参与分红,并负责电缆的销售事务;被告人陈某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及送货;被告人陈某4负责销售、谈单;被告人张某2负责电缆的生产;被告人张某3在工厂销售门店负责打印合格证、送货等事务。其中,被告人张某3于2016年12月离职,其参与假冒“SHSU”注册商标的电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2、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单位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
处理结果:被告人张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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