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有关机关对其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的活动,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依职权启动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基于建议启动: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
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是否有前科劣迹、到案方式、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有从宽处理情节、身体健康状况、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十二项内容。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特定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