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有合同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时间:2025-02-25 173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一个疑问:有合同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实际上,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并非一目了然,需要深入剖析两者的本质及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下情形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         虚构主体签订合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从合同签订之初就带有欺诈性质,使对方在错误认知下订立合同。
  •         虚假担保: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担保本应是增强合同履行可信度的方式,但使用虚假担保则成为骗取对方信任、获取财物的手段。
  •         诱骗签订后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种行为逐步麻痹对方,使其陷入更大的损失。
  •         收受财物后逃匿: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明显表现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         其他诈骗方法: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欺诈手段。
     
        有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合同是合同诈骗罪发生的重要载体,但仅仅存在合同并不足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确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并骗取财物,那么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只是出现一些纠纷或违约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例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并非故意骗取对方财物,这种情况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往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与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骗取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真实案例分析
        以甄某的案例为例,甄某在某平台接受他人货运订单,双方约定直接送达且货到付款。但甄某却雇人将货物运到另一家物流公司转运,并向物流公司隐瞒与被害人的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并先行垫付运费。最终,被害人需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才能拿到货物。甄某通过这种方式实施诈骗 10 次,骗取金额达 5 万元。
        对于甄某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存在三种意见:
  •         强迫交易罪观点:认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起诉,理由是被害人因不给付就拿不到货物的威胁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         诈骗罪观点:觉得应以诈骗罪定罪起诉,甄某利用运输合同骗走货物,合同只是形式,实际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         合同诈骗罪观点:主张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起诉,甄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隐瞒货物运送方式和价格等真实情况,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甄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虽为口头运输合同但存在履约行为;甄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且诈骗主观故意发生在财物取得前;整个过程中,甄某无真实交易意思,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有合同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各方应保持谨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及对方资质,避免陷入可能的诈骗陷阱。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遇到刑事案件,家属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可以拨打上海刑事律师电话:13391128318(徐律师)。徐海燕律师团队,专业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均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减刑辩护、无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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